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弘毅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14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