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弘毅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14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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