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22號
原 告 楊京龍
訴訟代理人 葉梅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丘麗菲 、倍儷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生堂葯妝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