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靖之 即 陳靜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86
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