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47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蕭全宏
被   告  沈雲謙 (原名: 沈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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