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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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0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石池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李清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閎益 (原名 許永杉 )、 許丞凌 (原名 許玟瑛 )
等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