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15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盈誠
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
之1
債 務 人 遲玉衡 住○○市○區○○路00巷00號之2四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遲玉衡對第三人之薪資、存款債權,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自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又依其聲請狀所載另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存款債權所在地係臺南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