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15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盈誠   

           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

            之1              

債 務 人  遲玉衡   住○○市○區○○路00巷00號之2四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遲玉衡對第三人之薪資、存款債權,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自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又依其聲請狀所載另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存款債權所在地係臺南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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