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上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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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上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簡上字第116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全權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8日102年度審簡字第9號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65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判處被告何全權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補充「被告何全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之自白」,以及刪除事實及理由欄第6、7行有關「再於九十一年七、八月間因連續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七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之贅載內容外,其餘均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全權雖於偵查及審理中表示認罪,惟觀諸被告全國刑案紀錄表所示,其於涉犯本件竊盜罪嫌之前,已有多起竊盜之前案紀錄,其中被告於民國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102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0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13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是本案與上開案件相較之下,均屬竊盜案件,且為累犯,原審判決在不具有減輕刑度事由之下,竟量處輕於前案之刑度,未依累犯規定予以實質上加重其刑,自有違量刑罪責與平等原則之內部界限,而有判決違背法令事由,因而提起上訴等語。惟查:
(一)按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量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之範圍(即所謂外部界限),復無違反比例或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即所謂內部界限)者,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97年度台上字第2615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審判法院裁量之權,量刑之輕重,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原審判決就被告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業於理由欄內(參見原審判決書第2頁)具體說明,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依個案情狀而為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濫用。
(二)又被告先前(一)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緝字第10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0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復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8139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一節,此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然細繹上開2案件之個案情節可知,被告於(一)所示案件中所竊得之財物係被害人 黃書國 所有之「勞力士手錶1支」,且又將之典當得款花用,被害人黃書國所受財產上之損害不輕;又被告於(二)所示案件中雖係竊取被害人 劉水源 所有之黑色皮包(內含現金新臺幣《下同》11900元、身分證、健保卡、台北市敬老證各1張、金融卡2張、家樂福好康卡3張),然其嗣於偵查中翻異前詞,「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顯係卸責之詞,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核與本案被告所竊取者係被害人之咖啡色皮夾1個(內含現金1萬8千元、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行照、台新商業銀行信用卡、蘆洲農會提款卡、後龍農會提款卡、郵局提款卡、身心障礙卡等物)之財產價值(除現金僅由被害人領回4千元之外,其餘物品均已由被害人領回),以及被告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原審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均不相同,自不能僅以原審判決並未量處較前案2件判決為重之刑度,即認有何量刑過輕之情事。準此,則檢察官上訴僅以被告前案與本案之量刑作形式上比較,據以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輕,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所量處之刑度,與前案判決量刑時之個案情節相較,有何實質上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從而檢察官提起上訴,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4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蘇揚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