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建字第5號原告總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淑蘭 被告雋德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附表一所示期間,向被告承攬附表一所示之工程,約定工程款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被告應於原告請款日(即開立發票日)起30日給付,並按年息5%計付利息,惟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工程款合計新臺幣626,500元屆期不為清償,屢催不理,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影本8紙、統一發票影本8紙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工程款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美玉附表一:
┌──┬───────┬──────┬─────────┬────────────┐│編號│日期│工程名稱│施作地點│工程款││││││(新臺幣)│││││├──────┬─────┤│││││未稅│含稅│├──┼───────┼──────┼─────────┼──────┼─────┤│1.│100年11月10日│招牌按裝工程│標緻汽車北投分公司│22,000元│23,100元│││││台北市○○路○○○號│││├──┼───────┼──────┼─────────┼──────┼─────┤│2.│100年11月10日│招牌按裝工程│標緻汽車內湖分公司│26,000元│27,300元│││││台北市○○路○段○號│││├──┼───────┼──────┼─────────┼──────┼─────┤│3.│100年11月10日│招牌按裝工程│標緻汽車彰化分公司│22,000元│23,100元│││││彰化市○○路○段661│││││││號之1│││├──┼───────┼──────┼─────────┼──────┼─────┤│4.│100年11月29日│外觀塑鋁板工│標緻汽車北投分公司│215,196元│220,000元││││程│台北市○○路○○○號│││├──┼───────┼──────┼─────────┼──────┼─────┤│5.│101年02月08日│招牌拆卸及載│標緻汽車彰化分公司│17,000元│17,000元││││運工程│彰化市○○路○段661│││││││號之1│││├──┼───────┼──────┼─────────┼──────┼─────┤│6.│101年02月15日│直招基礎工程│標緻汽車內湖分公司│45,800元│42,000元│││(原告誤載為││台北市○○路○段○號│││││101年2月5日)│││││├──┼───────┼──────┼─────────┼──────┼─────┤│7.│101年03月16日│外觀工程│標緻汽車新竹分公司│255,633元│250,000元│││││新竹市○○路○段326│││││││號│││├──┼───────┼──────┼─────────┼──────┼─────┤│8.│101年05月02日│旗招工程│標緻汽車北投分公司│12,300元│24,000元│││││台北市○○路○○○號│││├──┼───────┼──────┼─────────┼──────┤││9.│101年05月25日│招牌載運工程│標緻汽車彰化分公司│11,500元││││││彰化市○○路○段661│││││││號之1│││├──┼───────┴──────┴─────────┼──────┼─────┤││合計│627,429元│626,500元│└──┴────────────────────────┴──────┴─────┘附表二:
┌──┬──────┬─────────────────────┐│項目│金額│利息起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1.│23,100元│自10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2.│27,300元│自10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3.│23,100元│自10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4.│220,000元│自10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5.│17,000元│自10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6.│42,000元│自10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7.│250,000元│自10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8.│24,000元│自10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合計│62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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