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後,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法矯司字第0九九0九0七一二一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清安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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