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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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70號上訴人 江宏駿 被上訴人 江啟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583,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5,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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