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70號上訴人 江宏駿 被上訴人 江啟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03、40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附卷可憑(見本院第413至419頁),其上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