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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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7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江啟全 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江宏駿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曹尚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1、2、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
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屋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7,077.5元,以此為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即計25,583,212元【計算式:157,077.5(交易單價,元/平方公尺)×162.87(系爭房屋總面積,平方公尺)=25,583,2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扣除上開基地價值11,066,507元(按上開土地平均公告現值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16,705元【計算式:25,583,212-11,066,507=14,516,7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776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1、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7000元/平方││公尺││2、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10,539元/平方││公尺││3、系爭房屋水平投影面積約55平方公尺(見系爭房屋建物勘測結果,板簡卷第45││頁)││4、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平均數計算,系爭房屋所坐落基地價值為11,066,507元【││計算式:(15×167,000)+(55×210,539)﹞÷70×55=11,06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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