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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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振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偽造有價證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9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字第1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暨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詢其對本案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民國114年3月3日中院平刑祥114聲字第661號函、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7至8所示之罪,經併合處罰之結果為不得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均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陳振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毀壞門扇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2次)
判決應執行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7/03/28
97/04/15
97/05/14
97/05/10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9148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15663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2242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1885號
97年度易字第3387號
97年度易字第4069號
判決日期
97/06/13
97/09/30
97/11/18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1885號
97年度易字第3387號
97年度易字第40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7/07/15
97/11/03
97/1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482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902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491號
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98聲2918號裁定應執行6年9月。【臺中地檢98執更3436號,假釋(101.10.12-104.02.09)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共2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判決應執行4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7/04/02中午12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96/12/09
97/05/14
96/12/10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532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1804號、97年度偵字第20404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180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3828號
97年度訴字第4464號
97年度訴字第4464號
判決日期
97/12/18
98/01/19
98/01/19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3828號
97年度訴字第4464號
97年度訴字第44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8/01/05
98/02/16
98/02/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20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3158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3158號
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98聲2918號裁定應執行6年9月。【臺中地檢98執更3436號,假釋(101.10.12-104.02.09)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判決應執行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7/02/21
97/06/07
96/06/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6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1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101號
113年度易字第3470號
判決
日期
113/03/27
113/11/2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101號
113年度易字第34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09
114/01/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2號【尚未執行】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30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