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安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6年6月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捌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