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27號原告 莊立宸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曼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
9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