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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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治謙林明郎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函調被告繼承登記之申請資料、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及遺產稅申報資料等件到院,並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函請原告到院閱卷並補正,然原告補正仍未完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第242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其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民事更正狀中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林治謙即林明郎、林**、林**、林**、林**所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並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云云,然該項聲明所載之被告林**、林**、林**、林**究為何人,並非明確。茲命原告補正本件被告之姓之完整姓名、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該繼承系統表所列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查詢上揭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應補正民事起訴狀內所指被繼承人 林清和 之遺產稅免稅或已稅證明書;若遺產中尚有其他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且應補正明確一定、具體合法之訴之聲明。
(三)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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