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8號聲請人 林玲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建生 、 王若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二、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