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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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舍采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李慧慧┌──────────────────────────────────────────────────────┐│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威畯傳動國際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6年9月30日│59,972元│ZE七九四0三四│舍采││1│司│桃園分行│││三│設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