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434號;本院原案號:94年度易字第50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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