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47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2年訴字第1473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4年7月13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6,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