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編號│文件│├──┼──────────────────────────┤│01│債務人自民國96年5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02│自96年5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03│債務人投資國寶服務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0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05│說明債務人於何時退休,退休前從事職務、職稱、工作單位│││,是否領取公務人員退休金、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及金額│││,並說明領取後之資金流向。│├──┼──────────────────────────┤│06│依債務人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收入切結│││書所載,債務人收入來源為兼職代書業務之薪資收入,債務│││人應據實說明目前有無從事代書相關業務工作,有無業務所│││得收入及金額。│├──┼──────────────────────────┤│07│債務人配偶 吳國英 ,及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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