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鋒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美
被 告 長泓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泓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
貳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