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再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逸文 、 李逸松 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