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800號聲請人甲○○
丙○○乙○○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丁○○係於民國89年7月10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丁○○之配偶及子女,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遲至95年5月2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狀收文戳),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同年6月26日調查期日提出足以證明聲請人知悉繼承時間之證據資料,惟聲請人並未到場(見同日非訟事件筆錄),應認聲請人於89年7月10日被繼承人丁○○死亡時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之事。故本件聲請已逾2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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