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即

自訴人 林佳諠

代理人 黃和協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提起自訴,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自訴人已對被告 張瑜庭柯羽芳 提起民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3條前段規定,聲請停止審判等語。

二、自訴人所提起之本院114年度自字第2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為不受理判決,已無自訴案件得以停止審判,故本聲請停止審判案件因已失所附麗,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