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24號

聲請人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承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 王志宏 為相對人或僅為相對人宏承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補正相對人宏承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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