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告國立台灣體育學院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零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