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乙○○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立台灣體育學院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00元〈(5803×25720元)+(43×19420元)=0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000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