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八四號
具保人甲○○男二十三即被告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嶽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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