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5號

原告 楊俊卿

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宜均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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