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1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團體協約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9號原告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代表人 吳茂林 (校長)訴訟代理人 柳國偉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許銘春 (部長)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郭子揚 律師
參加人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代表人 卓奕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團體協約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即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前主張相對人即原告對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中市勞資字第1080079221號函未予回復且未提供原告中學之員工名單予該局核對之行為,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109年勞裁字第09號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決定):「一、確認相對人對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9年1月7日以中市勞資字第1080079221號要求相對人提供員工名冊之函,遲至109年6月16日始提供員工名冊之行為,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二、申請人其餘裁決申請駁回。」原告對原裁決決定主文第一項部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參加人為原裁決決定之申請人,本件訴訟如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秀圓法官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