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9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1號原告 楊瑞祥
楊瑞兆 楊乃潔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蔡欣沛
李惠閔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臺北市士林區忠勇新村附近○○○區○○段○○段
○○○○號等18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代表人 王玉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士林區忠勇新村附近○○○區○○段○○段○○○○號等18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3人認為,其所有之臺北市○○區○○段1小段379地號土地,未經同意而被劃入臺北市士林區忠勇新村附近○○○區○○段○○段○○○○號等18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下稱系爭更新團體)所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55地號等1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事業計畫)之更新單元土地。並認為被告就系爭更新團體報核之系爭都更事業計畫,於舉行聽證後,以民國109年6月10日府都新字第10970013853號函准予核定實施之決定違法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本件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系爭更新團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黃莉莉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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