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2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9年度竹簡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世鈞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6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湯淑嵐書記官劉文倩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世鈞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劉世鈞、 劉世欽 (所涉妨害公務罪嫌,由本院以109年度竹簡字第207號判決有罪)為兄弟關係,2人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23時59分,酒後在新竹市○○街○○號前酒醉鬧事,經員警 李政寬 、 郝允康 、 利正德 、 江洋如 等人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查證身分之際,劉世鈞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我靠」、「操你娘」等語侮辱在場員警,劉世欽旋動手推擠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李政寬而實施暴力行為,致李政寬受有前胸壁挫傷、腹壁挫傷等傷害(李政寬未提出傷害罪告訴),2人經在場員警以辣椒水制止後,即將2人帶返位在新竹市○○路○○號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執行保護管束,過程中劉世鈞仍承前犯意,接續以「幹你娘」、「幹你娘機掰,殺小你啊,幹你娘,靠你」、「操你娘」、「幹」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4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劉文倩
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文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