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161號聲請人泰商康得泰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R.BUNSOMKHAMPHAENG( 邦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狀記載之相對人姓名與本票不符,請表明正確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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