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94號聲請人 傅管美蘭 訴訟代理人 傅添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
4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8月18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3年8月17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莊琦華┌──────────────────────────────────────────────────┐│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9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九八ND0000000─三││1│1000│││01│││││││├─┼───────────────┼──────────────┼────┼───┼────┼───┤│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九八NX0000000─二││1│5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