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交附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壢交附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男六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壢交簡字第九三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