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