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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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73號抗告人 陳庭妤 (原名 陳靖如
劉妍均 (原名 劉人鳳陳卿宇 杜嘉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宗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同法第85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訴訟當事人為連帶債務人者,其訴訟費用既應連帶負擔,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必全體當事人均無資力,始足當之。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宗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度金字第91號判決(下稱91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臺北地院91號判決係判命抗告人與第三人 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 (原名 蘇雅玲 )、 曾昭榮 連帶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292萬6,000元本息,除曾昭榮外之其餘連帶債務人均提起上訴,其性質為共同訴訟,抗告人所負擔者為連帶債務,應與共同上訴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4萬5,010元,共同上訴人均未繳納。又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蘇宸芯財產總額為301萬元,林夢珍財產總額為120萬4,780元,陳效亮財產總額為264萬3,400元,又姚柏丞僅利息所得4筆即達34萬2,771元,可證其有高額存款,足見其4人尚非無資力支付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即令抗告人為無資力之人,抗告人陳庭妤並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抗告人仍不備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等詞,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黃莉雲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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