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經強制戒治後,業經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二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海洛因四小包(淨重一.一二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四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屬海洛因(淨重一.一二公克),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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