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爭點整理單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三九七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整理爭點如左:
原告請求權基礎:
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事實爭點:
一、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三八九三號執行名義之債權憑證是否為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五八七四號執行無效果後所發?
二、原告有無以默示之意思表示拋棄時效利益?原告收受本票裁定未提出抗告,是否可認為默示拋棄時效利益?法律爭點:
一、時效完成後還有無因承認而中斷之問題?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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