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О號
上訴人即被告堃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天來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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