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 岡小字 第256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林泳宏
       陳泰元
被   告  包慶豐
       包豐源
法定代理人  鄭仙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包崑合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
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