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伍拾捌萬捌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丙○○邀同債務人乙○○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消費者貸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2)2,000,000元,借用期限分別為(1)民國93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07日止(2)民國93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08年09月07日止。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本金及利息只付至民國97年11月07日,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金額,經向債務人催促要求還款,仍未清償,依約定聲請人自得終止本借據,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為保證人,如就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其他百分之│││474658│進騰, 蔡謝 │1月07日起││四點二九三│││0元│青││││├──┼───┼─────┼──────┼──────┼───────┤│2│新臺幣│乙○○,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其他百分之│││184150│進騰,蔡謝│1月07日起││四點二九三│││7元│青││││└──┴───┴─────┴──────┴──────┴───────┘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4658│進騰,蔡謝│2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青│││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4150│進騰,蔡謝│2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青│││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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