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上訴人丁○○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上訴人各為新台幣(下同)貳仟捌佰伍拾萬玖仟陸佰零柒元,應徵裁判費上訴人每人各叁拾玖萬肆仟叁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映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