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鳳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