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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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在押)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2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2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