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4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原名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中壢育幼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244號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石有為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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