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10號原告乙○○被告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 伍拾 陸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陸仟零肆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伍萬伍仟零 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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