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小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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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小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寶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瑪 即 蔡文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並經上訴人親自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