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50號
原 告 陳巧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婉英 (佳泰當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