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50號
原   告  陳巧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婉英 (佳泰當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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